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4]263号)
时间:2021-08-0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4]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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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分工
人民银行负责监管23家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见附件1 );人民银行可以授权上述机构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行使操作性业务监管职责。其他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监管。法人机构总部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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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洗钱年度报告
(一)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年度报告的配套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反洗钱报告机构应确定反洗钱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二)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按照规定模板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附件2),力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并规范填报相关附表(附件3)。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反洗钱报告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适当补充本机构特色情况。
(三)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电子文档格式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不得随意改动电子文档的项目位置及数据格式。
(四)反洗钱报告机构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报送至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2014年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应于2015131日前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须经本机构负责同志审签。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明确报告要求,实现一对一报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反洗钱报告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导入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
除《办法》规定报告的反洗钱信息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另行下发制度要求反洗钱报告机构报送其他报告和报表。监管过程中若需要征集其他数据资料,可以通过《办法》规定的监管手段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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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考核评级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办法》并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附件4),对金融机构实行至少AB C三级考核评级,其中A级(80分至100分)为优良,B级(60分至80分以下)为正常,C级(60分以下)为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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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洗钱风险自评估
(一)法人金融机构应立足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本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在2015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二)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风险自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法人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评估的时间频率。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四)法人金融机构也可针对特定的产品和业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五)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应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由其省级联社负责组织风险自评估,并按照谁评估,谁报告的原则和《办法》要求报告。
(六)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自评估不作硬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自主开展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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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
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开发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反洗钱监管信息的电子化和系统化管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反洗钱监管档案,按照技术手册和业务制度规范操作,准确及时记录反洗钱监管活动信息,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共享监管信息,完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联系人及电话:张怡,010-66199596
附件:1.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
2.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模板
3.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附表
4.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4
1217

附件1: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略)
附件2

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模板

报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报告文件名(WORD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告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表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表

xxx机构反洗钱xxxx年度报告

xxxx人民银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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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本机构(含本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下同)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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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二)机制设置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情况,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对新型业务的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三)技术保障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技术保障情况。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岗位的人员配备,以及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能力或业务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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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报告本机构采取哪些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如何开展客户分类管理等情况。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采取了哪些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如何开展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情况。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报告本机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本机构可疑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监测和分析甄别机制,本年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哪些高风险业务采取了何种针对性措施。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及参与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开展及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情况。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报告本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工作管理的情况。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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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本年度协助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情况。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本年度接受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本机构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情况,本年度接受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承担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或调研任务情况,配合其他工作的情况。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本机构取得的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的积极成果。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信息泄密、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或内部人员涉嫌洗钱案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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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重点报告反映本机构的反洗钱特色工作与积极效果,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反洗钱工作改进建议等情况。
报告机构设立有境外机构的,由其法人机构总部报告其境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填报日期;
审阅人;

附件3: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附表(略)
附表1 报告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附表2 报告机构现行反洗钱内控制列表(略)
附表3 报告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情况表(略)
附表4 报告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分类情况表(略)
附表5 报告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表(略)
附表6 报告机构反洗钱宣传情况表(略)
附表7 报告机构反洗钱培训情况表(略)
附表8 报告机构反洗钱内部检查(审计)情况表(略)
附表9 报告机构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情况表(略)
附表10 报告机构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情况表(略)
附表11 报告机构洗钱风险防控成果表(略)
附表12 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统计表(略)
附件4: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