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常识(二)
时间:2021-08-07

一、  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洗钱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通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开展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3、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4、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5、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  我国反洗钱监管的体制机制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早在1997年就将洗钱罪列为罪名,后续又将恐怖活动、金融诈骗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纳入洗钱罪的定罪范围,使得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有了更完善的合法性依据。

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牵头联合20余家部委共同起草《反洗钱法》并于2006年公布,该法规定了《反洗钱法》的行政监督机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国际反洗钱合作的事项,初步确立了我国反洗钱体制的框架。后来,为了使《反洗钱法》更具可操作性,央行又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至于其他部门,为了健全反洗钱体系,也出台了在某些领域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如证监会于2014年出台了《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目前,我国已经在行政监管上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要行政监管主体,公安部门、海关部门、税务部门、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作为其他监管主体,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作为报告义务人的格局。

三、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反洗钱工作以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为开端,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布局,逐步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机制,实现了一行三会、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使得反洗钱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总体来说,我国自2006年颁布《反洗钱法》后,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一是建立了严密的金融交易和客户身份的识别和保存机制,各类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法》以及人民银行、各监管机构制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深入落实客户实名制以及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奠定了整个反洗钱机制的基础。

二是开辟了利用金融大数据开展社会治理的新方法。全国两千六百余家金融机构、数十万经营网点已成为主动发现、识别可疑资金和客户的第一线,源源不断地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实现“由钱及人”或“由人及钱”的分析方法,提升发现、监测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为全社会建起一道监测非法资金的防火墙。

三是加大没收犯罪所得力度。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原有没收的相关规定基础之上,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缺席判决,为开展海外追赃提供了武器。运用好没收等法律武器,对于从根本上铲除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毒品、腐败等犯罪,以及严重依赖资金支持的有组织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为完善全球治理机制贡献力量。自2007年我国被FATF组织接纳为其正式成员后,我国在国际反洗钱事务中的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20097月,中国恢复在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合法地位20122014年度担任联合主席国。2015年以来,中国还与美国、俄罗斯等37个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签订了反洗钱情报交流协议,陆续从境外机构接收情报函件565份,为我国国内的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情报支持。

四、  投资者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1、使用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移动渠道

合法的金融机构移动渠道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对客户和自身负责,同时可以保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2、主动完成移动渠道身份识别

随着移动金融业务迅速发展,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请客户主动完成移动渠道身份识别工作,降低账户风险。

3、不要随意发送身份证照片

不要随意发送电子版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移动渠道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会产生借用此照片从事非法活动、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事情,最终会因为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导致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等情况发生。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等信息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数字证书。金融账户、银行卡和数字证书是洗钱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途径,不出租、不出借您的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5、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此种行为变向增长了洗钱犯罪活动的气焰,因此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6、远离网络洗钱

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五、  如何举报洗钱犯罪活动

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配合国家机关执法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该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的地级市及其以上级别行政辖区来确定主管当地的人民银行作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如:上海市居民可直接拨打人行人行上海总部电话(021-58845000)举报,湖南省长沙市居民可向人行长沙中心支行拨打电话(0731-84301636)举报。此外,社会公众还可以拨打民警电话(110)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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