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洗钱相关案例
时间:2021-08-07

类型一:基金买卖不计成本,赎回时点异常或持有期短暂。客户在大量申购某基金成功后,立即全部赎回,或持有期短暂,还存在赎回完成后注销基金账户,仅将其作为一次性交易的行为。

案例案情:客户A某在某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后立即申购大量债券基金,在确认申购成功的第二天全部赎回,并在赎回资金到帐后即申请注销该基金账户。

本案的可疑特征为:1、赎回基金的时点异常;2、交易为亏损赎回,客户未告知立即赎回原因;3、客户在确认赎回资金到账后即注销基金账户。

 

类型二:申购或赎回账户异常。通过申购或赎回环节的更换对应银行卡,达到混淆资金链的目的。如利用境外银行卡最大刷卡单日限额进行申购,同时预留赎回账户为其他银行卡。或频繁更换预留赎回银行卡号。

案例1:

案情:客户B某于2012年11月2日开户至19日间,连续用某香港银行卡分十二次在某基金公司理财中心刷卡申购基金共50.97万元,单笔申购金额均为该卡的境内单日人民币刷卡限额4.2万元,后于2013年1月6日全部赎回。

本案的可疑特征:1、申购账户是某香港银行卡,单笔申购金额是该港币卡的单日人民币刷卡最大限额;2、预留的赎回账户为客户在内地开立的某内资银行账户;3、持有时间较短,有热钱分散流入的可能。 

案例2:

案情:客户C某于2016年1月5日在某基金公司理财中心申请赎回99万余元某基金,并将其在基金开户时预留的赎回银行账号由A行变更为B行。在赎回资金还未到账的时候就急于将变更后的B行账户进行了注销,导致赎回款退回,后客户又于17日来到理财中心二次变更赎回账户。

本案的可疑特征:1、客户在赎回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急于把新变更的B银行账户注销,不符合常理;2、该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曾提到“最近反洗钱查的比较紧,已销了好几个银行的账户”。

案例3:

案情:有两个同名同姓的客户,张三A和张三B,但二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同。第一步,张三A在某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资金从张三A的银行账户流出;第二步,张三A提出变更银行卡,但所提供的新银行卡是张三B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账户,基金公司在缺乏身份核查手段的前提下,办理了银行卡变更;第三步,客户发起赎回,从而使资金转往张三B的银行账户,从而改变了资金的所有权属性。

本案的可疑交易特征:客户要求变更赎回银行账号。

类型三:利用非交易过户洗钱。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目前基金行业可接受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引致的非交易过户。

 

类型四:利用基金代销业务及网上交易洗钱。基金公司的销售方式分为直销和代销两种,其中基金公司的90%以上的客户是由代销机构受理的。对于通过银行代销的客户,理论上在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开立基金账户时只是经过了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把关,在基金公司方面由于客户不直接面对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并不掌握客户的详细身份信息,所以无法进行身份识别,存在一定的可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空间。

 

类型五:利用共同基金洗钱。西方国家的共同基金行业十分发达,规模巨大,交易量大。当今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越来越多地利用基金行业帮他们洗钱,他们常常在洗钱过程的后期利用基金交易来掩盖他们非法所得的来源,而不是在赃款刚刚进入金融系统的初始阶段这么做。

案例: 在80年代中期,EdwardCarter和DavidWard操纵了19家在温哥华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两人给一家美国的共同基金的基金经理予以秘密佣金,以购买价值两千七百万美元的、由他们二人控制的15家前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人从操纵这些股票中总共获得约一千五百万加元的利润。然后他们又通过不同的交易账户和一系列证券和商品交易来对这些利润进行清洗。最后,警方在此案中总共发现了分布于15家经纪公司的100多个交易账户,横跨加拿大、美国和开曼群岛。这里面的许多账号都登记在受益人所在地或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名下。在Carter将股票卖给美国的共同基金交易中,其中一个账户开立于某加拿大经纪公司在开曼群岛的分部,这个账户也被用来购买白银和黄金、加拿大政府债券、美国国库券和许多蓝筹股。该账户已被用作为一个重要的洗钱通道,来将欺诈所得的非法收入转投资于商品或其他证券。

在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在金融监管松懈的离岸市场注册投资账户,而那些市场中对金融交易的反洗钱监控基本是缺失的。犯罪分子们以这些离岸投资账户和其他市场的金融机构如共同基金来进行交易,实现犯罪所得收益,并将黑钱再投资于其他证券或商品,以掩盖其黑钱的犯罪来源,即洗钱三个步骤中的第二步——离析阶段。最后,经过多次交易买卖之后,犯罪分子将黑钱以正当投资收益的名义转回国内,供其作消费或生意之用,以将漂白的钱重新融入合法的经纪运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