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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峰
金鸿峰女士,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学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北京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司市场部经理,2016年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多策略组基金经理。 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8日,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16日,任汇安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3日至2025年3月4日,任汇安中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3日至今,任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3日至今,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3日至今,任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8日至今,任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8日至今,任汇安鼎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4日至今,任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6日至今,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8日至今,任汇安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5日至今,任汇安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4日至今,任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总资产占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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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益投资 | 2,509,672.1 | 18.21 | |
>其中:股票 | 2,509,672.1 | 18.21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1,184,596.76 | 81.14 | |
>其中:债券 | 11,184,596.76 | 81.14 | ||
> 资产支持证券 | 0 | 0.00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 | 0.00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 | 0.00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 | 0.00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80,054.38 | 0.58 | |
6 | 其他资产 | 9,267.23 | 0.07 | |
7 | 合计 | 13,783,590.47 | 100.00 |
代码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资产净值占比(%) | |
---|---|---|---|---|
1 | 国家债券 | 11,184,596.76 | 81.23 | |
2 | 央行票据 | 0 | 0.00 | |
3 | 金融债券 | 0 | 0.00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 | 0.00 | ||
4 | 企业债券 | 0 | 0.00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 | 0.00 | |
6 | 中期票据 | 0 | 0.00 | |
7 | 可转债 | 0 | 0.00 | |
8 | 同业存单 | 0 | 0.00 | |
9 | 其他 | 0 | 0.00 | |
合计 | 11,184,596.76 | 81.23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资产净值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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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9728 | 23国债25 | 21,000 | 2,159,911.56 | 15.69 |
2 | 019759 | 24国债22 | 17,000 | 1,716,439.23 | 12.47 |
3 | 019770 | 25国债05 | 16,000 | 1,610,088.77 | 11.69 |
4 | 019749 | 24国债15 | 12,000 | 1,215,246.9 | 8.83 |
5 | 019732 | 24国债01 | 10,000 | 1,041,743.56 | 7.57 |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1年锁定期限,1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6%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E类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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